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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晨环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5-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非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
               事的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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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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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可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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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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