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晨环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4-09-23
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4-042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内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97号国正中心1号楼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万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42,499,939股,占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59.3228%。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012,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51.66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487,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1,641,792股的7.659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199,93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71,641,792股的0.27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0.0000%;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99,93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0.279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446,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753%;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5%;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73.4919%;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9073%;弃权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00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利敏律师、徐鉴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