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曼服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0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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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9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 26 号院 1 号楼 18 层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溦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69,569,47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4.4162%;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21,700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01%。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代表公司
股份 69,591,17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4.4363%。
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曹胜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刘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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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03 关于选举马丽娟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石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宁俊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唐现杰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万文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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