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88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88 号 致: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小岑、陆映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2 法律意见书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 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2),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星期四)14:30 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 区新发路 3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段正刚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3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52,220,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43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51,930,04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95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下午收盘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290,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290,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 4 法律意见书 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52,128,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47%; 反对:59,9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7%; 弃权:31,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股份的 68.4410%;反对 59,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543%;弃权 31,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04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52,184,9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6%; 5 法律意见书 反对:14,9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 弃权:20,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8646%;反对 14,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5.1438%;弃权 20,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股份的 6.991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52,190,7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8%; 反对:14,9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7%; 弃权: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6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股份的 89.8745%;反对 14,9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10%;弃权 1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4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2,122,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28%; 反对:63,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1%; 弃权:34,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6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2,2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股份的 66.2932%;反对 63,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 法律意见书 21.8024%;弃权 34,5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04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52,184,8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5%; 反对:14,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3%; 弃权:20,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3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4,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8473%;反对 14,7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21%;弃权 20,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0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见证律师: 乔佳平 赵小岑 陆映舟 2024 年 12 月 5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