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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力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22  

证券代码:301287             证券简称:康力源        公告编号:2024-005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衡墩建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邳州市炮车工业园康力源1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2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4

年1月2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0,01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75.018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

股份50,000,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4.997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4,500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1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175,7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263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1,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2418%。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4,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0.021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子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15,1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100.000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015,10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的 100.000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颜强律师、王栗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