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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研环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16  

   证券代码:301288          证券简称:清研环境         公告编号:2024-044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4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9:15-
15:00。
    2.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9号深圳
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淑杰女士
    6.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75,997,996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4人,代表股份39,867,27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4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9人,代表股份36,130,72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8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204,7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7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204,6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734%。
    8.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99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04,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99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04,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董事会就现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3年度述职报告。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99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04,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99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04,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99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04,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以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99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04,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04,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04,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刘淑杰女士、陈福明先生、刘旭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深圳市迦之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根深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行之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刘淑杰女士具有关联关系,因此前述股东对本议
案回避表决。股东深圳清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董事汪
姜维先生具有关联关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3,793,244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8.《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5,99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2,204,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名称:郑俊生、梁恒瑜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