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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清研环境: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11月修订)2024-11-12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
            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下
            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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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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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公司应确定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
            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
            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九)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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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二)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三)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成本加成定价;

           (四)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成本加定价的,按照双方协
           议定价,但应保证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
           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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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为准);

           6.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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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8.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
            会审议按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
            常关联交易除外)时,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出席董事会
            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
            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
           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低于0.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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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应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含同
           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
           上的,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
            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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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和
            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
           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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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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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
           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
           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
           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
           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
           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九)《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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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以中文书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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