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8 证券简称:清研环境 公告编号:2024-084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1月27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15:00。 2.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9号深圳 清华大学研究院五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淑杰女士 6.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2人,代表股份74,454,517股,占公司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 股份39,868,57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 代表股份34,585,94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3人,代表股份1,363,465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 人,代表股份1,4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58人,代表股份1,362,06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10%。 8.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4,424,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 反对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2,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1,332,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31%;反对 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弃权12,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1%。 2.《关于修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公司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逐项表决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2.1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4,420,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反对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6,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1,328,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97%;反对 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弃权16,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5%。 2.2 修订《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4,39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 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弃权16,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1,307,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08%;反对 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17%;弃权16,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5%。 2.3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4,420,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反对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6,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1,328,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97%;反对 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弃权16,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5%。 2.4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4,397,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8%; 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弃权17,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1,306,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15%;反对 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17%;弃权17,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8%。 2.5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4,39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 反对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弃权16,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1,307,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08%;反对 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17%;弃权16,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5%。 2.6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4,420,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反对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6,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1,328,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97%;反对 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弃权16,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5%。 2.7 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4,419,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 反对1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弃权16,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1,328,8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23%;反对 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2%;弃权16,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5%。 2.8 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4,420,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7%; 反对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6,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为: 同意1,328,9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97%;反对 1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8%;弃权16,6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名称:程彬、周雨翔 3.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