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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硕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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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7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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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美硕电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
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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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
 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 15:00 如期在浙江省乐清市乐清
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 158 号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7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1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
份总数 71,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8333%。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66,34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65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
股份总数 66,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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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
体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事宜的议案》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71,401,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93%;反对 64,8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11%;反对 64,84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3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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