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15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4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 1 号公司办公大
楼 2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承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46,431,3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2.41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34,978,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5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1,452,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2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17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73,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64,15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32,000 股,
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64,118,000 股。)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因
工作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3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3%;反对 500 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游惠梅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