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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翔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15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4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 1 号公司办公大
楼 2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承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46,431,3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2.41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34,978,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5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1,452,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2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17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73,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64,15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32,000 股,

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64,118,000 股。)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因

工作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4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3,3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23%;反对 500 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77%;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游惠梅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