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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远翔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2024-10-08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0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长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信息一致。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李长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64.15 万股,

减持完成后持有股份 416.95 万股。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2024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和《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 1%及回

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公司先

后审议实施了两次回购股份方案,累计回购股份 192.2355 万股。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
    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票数

    量为 39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6,415 万股变更为 6,454 万股。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0),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长明计划自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2.61 万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李长明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

    知函》,李长明本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7 万股。

           自 2023 年 11 月 9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股东李长明先生累计

    减持公司股份 81.15 万股,合计权益变动比例变动 1.11%,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超过 1%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长明

           住所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村*****号

     权益变动时间          2023 年 11 月 9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股票简称             远翔新材              股票代码                   301300
  变动类型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可多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股份种类(A 股、B 股等)          减持股数(万股)                权益变动比例注1(%)(
                                                                  含被动部分)
           A股                         64.15                              -1.00
           A股                  被动变化(回购股份)                        0.20
          A股                 被动变化(股权激励)                  -0.04

          A股                         17.00                         -0.27

                                      81.15                         -1.11
注 1:“权益变动比例”=“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占剔除最新披露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后
的总股本比例”-“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 6,415 万股的比例”。上述数
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可多选)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因公司实施回购股份
                                                          和股权激励后持股比例
                                                          被动变化)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源(可多选)            其他                   □(请注明)不适用         
                           不涉及资金来源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占剔除最新回购
        股份性质                     占首次公开发行
                                                                    专用证券账户股
                          股数(万股) 时总股本6,415万 股数(万股)
                                                                    数后的总股本比
                                     股的比例(%)
                                                                        例(%)
      合计持有股份          481.10            7.50       399.95          6.3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81.10            7.50       399.95          6.3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是 否□
                                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公司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股东李长明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2.61万股
                            。
                                截至目前,李长明减持计划尚在进行中,本次减持公司股份
                            与其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是□ 否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
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
                                                  是□   否
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
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李长明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长明

                                                          202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