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远翔新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08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8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8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 1 号公司办公大

楼 2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承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6,17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35,150,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357%。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6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11,021,6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1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35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5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6%。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64,54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1,922,355 股,该回

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2,617,645 股。)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

事因工作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15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97%;反对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3,9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83%;反对 12,700 股,占

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85%;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

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王承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5,981,0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24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01%。

    王承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王芳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5,981,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11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65%。

    王芳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 WANG CHENGRI(王承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5,981,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05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48%。

    WANG CHENGRI(王承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2.04 选举黄春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5,981,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05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48%。

    黄春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郑宇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5,981,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05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48%。

    郑宇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聂志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5,981,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05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48%。

    聂志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

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葛晓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45,98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07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54%。

    葛晓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梁丽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5,981,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04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46%。

    梁丽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董学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45,981,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04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46%。

    董学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

举第四届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 选举邓艳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45,981,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05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48%。

    邓艳岚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02 选举缪步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45,98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85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407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54%。

    缪步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游惠梅律
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