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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南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3-27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
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
其披露;

    (二) 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八)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其中(一)至(四)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应当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议事规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议事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