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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众智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3-27  

      证券代码:301361         证券简称:众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宜。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第二条
      ……
                                              ……
1
      公司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
                                              公司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
      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1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10074923612XG。
      0074923612XG。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
      ……
2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
                                             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行累积投票制。
                                             计票并披露。
      ……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3                                           无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
         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
         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4   无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本章程关于董事资格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独
立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最多同时在三家
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
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4 个专门委
                                               第一百一十七条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
5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无
    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决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会议所决议事项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6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性记载。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性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限不少于 10 年。                       载明。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 4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7   无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                       ……
8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                       ……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2)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 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的股东。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9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四)本章程所述“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五)本章程所述“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主要内容保持不变。如有其
    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
    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

        本次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以工商登记主管
部门最终核准、登记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