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6 证券简称:一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1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大社区深南大道 9819 号地铁 金融科技大厦 11F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现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现场董事推举非独立董事汤昌茂先生担任本次会议 主持人。 1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会议召开情况、审议表决情况等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118 名,代 表股份 104,916,9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895%。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票 的股 东及 股 东授 权代 表人 数共 11 名 ,代表股份 78,118,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8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名,代表股份 26,798,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00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110 名,代表股份 7, 386,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 6 名,代表股份 7,043,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数为 104 名,代表股份 342,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汤昌茂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得 票 数 98,161,765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比 例 为 93.56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 票 数 7,097,673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比例为 96.094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1.02《选举郑宇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 票 数 98,161,243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比 例 为 93.5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 票 数 7,097,151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比例为 96.087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1.03《选举朱兴建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 票 数 98,161,296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比 例 为 93.5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 票 数 7,097,204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比例为 96.088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1.04《选举宋建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 票 数 98,161,247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比 例 为 93.5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得 票 数 7,097,155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比例为 96.087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选举胡振超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 票 数 98,873,509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比 例 为 94.2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 票 数 7,098,669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比例为 96.108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02《选举梁融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 票 数 98,872,998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比 例 为 94.2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 票 数 7,098,158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比例为 96.1011%。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03《选举周伟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 票 数 98,872,987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比 例 为 94.2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 得 票 数 7,098,147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比例为 96.101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选举柯汉生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得 票 数 100,293,988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 权比例为 95.59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 票 数 7,097,652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比例为 96.0943%。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02《选举邹香丽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得 票 数 100,293,990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 权比例为 95.59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得 票 数 7,097,654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持 有 效表 决 权比例为 96.0943%。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104,798,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1%;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267,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总数 98.3956%;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2%;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104,798,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1%;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267,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总数 98.3956%;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2%;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104,798,4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1%;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6 同 意 7,267,63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有 效 表决 权 股份总数 98.3956%;反对 11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72%;弃权 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廖金环律师、刘芮彤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