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净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12-16
证券代码:301372 证券简称:科净源 公告编号:2024-051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敬、李崇新、
赵雷、张宁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92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敬、李崇新、赵雷、张宁: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 2023 年 12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科净源
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银行定期存单为第三方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相关担保
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是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3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对信用减值损失的更正有误。
三是公司 2023 年度报告中,存在部分项目收入确认采用时点法或时段法适
用不当、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形。
四是根据《2023 年年度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
50%,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
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葛敬作为董事长、李崇新作为总经理、赵雷作为财务总监、
张宁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五
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强化董监高合规意识,
提升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
违规行为,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并吸
取教训,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
解,持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
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
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