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01
证券代码:301382 证券简称:蜂助手 公告编号:2024-056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4年7月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7月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660号汇金国际金融中心10楼6
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罗洪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17人,代表股份122,062,99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0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58,998,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29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3,064,34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8.6787%。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共计12人,代表股份14,874,24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
9,354,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519,27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509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3,02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1,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53%;反对1,3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74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罗洪鹏、区锦棠、赣州蜂助手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
州诺为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雪锋、陈虹燕、光大证券资管-中信银
行-光证资管蜂助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证券
资管-中信银行-光证资管蜂助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回避本议案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3,02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1,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53%;反对1,3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74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罗洪鹏、区锦棠、赣州蜂助手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
州诺为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雪锋、陈虹燕、光大证券资管-中信银
行-光证资管蜂助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证券
资管-中信银行-光证资管蜂助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回避本议案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3,02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1,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53%;反对1,3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74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罗洪鹏、区锦棠、赣州蜂助手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
州诺为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雪锋、陈虹燕、光大证券资管-中信银
行-光证资管蜂助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光大证券
资管-中信银行-光证资管蜂助手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回避本议案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2,06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73,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56%;反对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2,06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73,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56%;反对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2,062,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5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73,5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56%;反对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倪洁云、赖璇。
3、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