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电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年1月)2024-01-16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 年 1 月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制定《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专门会议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参会委员,经全体参会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
述时限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全体
参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亦可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需在会议中
进行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管成员可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与所议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的要求对所议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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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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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人员协助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与独立董事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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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
苏州未来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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