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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同创: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4-02-22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4-009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22 日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2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址: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 楼)。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增龙先生
    6、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东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7,010,7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41%。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
(代表股东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7,0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5.0001%。

    (2)网络投票股东情况: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 , 代表 公司 有 表决权 股 份数 为 10,600 股 , 占公 司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0.0139%。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396,58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9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3,385,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总数的 4.45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00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

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91,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7%;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00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

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91,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7%;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7,00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6%;

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91,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7%;反对 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一帆、洪恺俪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