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2-23
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4-012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首次授予日:2024年2月22日;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6.27元/股;
3、本次授予人员及权益数量: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126.75 万股,其
中授予 2 名激励对象 6.5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60 名激励对象 120.2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两个部分。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数量合计不超过 15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
其中,首次授予 126.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67%,约
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总额的 83.39%;预留授予 25.2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3%,约占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总额的 16.61%。
4、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0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以及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
超过 60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
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含)之前授
予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之后授予的,
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归属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当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6、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6.27 元。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6.27 元。
7、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以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归属: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
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①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
-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A)
归属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
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3.20亿元 2024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1.88 亿元
除限售期
第二个解 2024年-2025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 2024 年-2025 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
除限售期 值不低于32.20亿元 不低于 28.98 亿元
第三个解 2024年-2026年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 2024 年-2026 年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
除限售期 值不低于57.00亿元 不低于 51.30 亿元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n≤A<Am X=90%
A<A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
-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A)
归属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
2024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13.20亿元 2024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1.88 亿元
归属期
第二个 2024年-2025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 2024 年-2025 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
归属期 值不低于32.20亿元 不低于 28.98 亿元
第三个 2024年-2026年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 2024 年-2026 年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
归属期 值不低于57.00亿元 不低于 51.30 亿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A)
归属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
2025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9.00 亿元 2025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7.10 亿元
归属期
第二个 2025 年-2026 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 2025 年-2026 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值
归属期 值不低于 43.80 亿元 不低于 39.42 亿元
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
A≥Am X=100%
An≤A<Am X=90%
A<A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
果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各解除限售期内/归属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
象相应的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可归属比例,具体
如下:
对应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60% 0%
可归属比例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
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
核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
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
属,并作废失效。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2、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1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
应报告。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中关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也不
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授予权益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说明
(一)授予日:2024 年 2 月 22 日
(二)授予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
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三)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数量:本次首次授予权益总计 126.75 万股,其中,授予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 6.50 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0.25 万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6.27 元,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6.27 元。
(七)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第一类限制 占草案披露时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股) 性股票总量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
6.50 100.00% 0.09%
(共计 2 人)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授予第二 占草案披
获授数量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类限制性股 露时总股
(万股)
票总量比例 本的比例
1 占梦昀 中国 董事会秘书 4.00 2.75% 0.05%
2 王清坤 中国台湾 核心人员 1.00 0.69% 0.01%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共计 58 人) 115.25 79.21% 1.52%
预留 25.25 17.35% 0.33%
合计 145.50 100.00% 1.91%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
限售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解除限售条件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和资本公积。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等有关规定,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进行计算,并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
以授予日为基准,确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单
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的摊销情况
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确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解除限售安排分期确认相应的激励成本。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向激励对象授予 6.5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根据
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32.15 71.58 41.85 16.52 2.20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 2024 年
2 月 22 日作为基准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6.60 元/股(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1 年、2 年、3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个归属期
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73%、23.09%、22.93%(创业板综指最近 1 年、2 年、
3 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5137%(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电子-消费电子-消费电子零部
件及组装”最近 1 年的平均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的摊销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120.25
万股,由此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安排分期摊销,
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437.62 1,313.40 773.32 309.44 41.46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产
生的激励成本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总体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合计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569.77 1,384.98 815.17 325.96 43.66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
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激励对象认购权益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得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
八、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
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2 月 22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 6.50 万股,向符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120.25 万股,授予价格均为 26.27 元/股。
(二)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
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的 1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纳入
激励对象的原因为其在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以
2024 年 2 月 22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 6.50 万股,向符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20.25
万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关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
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及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
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摘要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