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光大同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6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083 号




    致: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
    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1
                                                                 法律意见书



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45 在深圳市南


                                    2
                                                                   法律意见书



山区深铁金融科技大厦 26 楼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由董事
长马增龙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 10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79,83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66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 8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9,80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36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法律意见书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73,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2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833,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4
                                                                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73,238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833,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9,833,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773,238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5
                                                              法律意见书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