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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11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投
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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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如下: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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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
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
责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
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调查研究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的研究报
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四)投资者接待: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五)投资者咨询电话: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
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六)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网上及时
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
    (八)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危机处理:对投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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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易异动、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制订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危机发生时及时
根据预案处理;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推介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交流;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组织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
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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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答范围。若提问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提问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六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公司证券部组织的
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直属及实际控制的机构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
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面向公
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
资活动,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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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部应首先确
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
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
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
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
→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
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
场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
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
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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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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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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