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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11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额的部分。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管理、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该控股子公司参照
本制度管理、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一)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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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超过募
投项目的个数。
    (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公
司财务部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款余额,定期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放情况,按
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汇总报送证券部。

     第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
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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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应按照公司章程
和公司其他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
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财务部门审核
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
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投资项目负责人根据公司发行申请文件
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及公司董事会的指导意见(如有)细化具体工作进
度安排,保证各项工作按投资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证券部报告
工作进度安排及实际进度。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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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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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
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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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
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四)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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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三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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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与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
计记录和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
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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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及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者
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
公司。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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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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