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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经纬股份: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2024-01-11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4 年 1 月修订)
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杭州经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
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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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
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
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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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得以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
细清单,由证券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
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
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
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公司
在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
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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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
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
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
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
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
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
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
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
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
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
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
占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或协助、纵容公司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
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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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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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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