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真空: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8-23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下设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
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
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
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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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
和报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九)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会、董事长、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五日、临时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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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
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
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
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
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或其授权的
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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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
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
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
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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