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英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英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 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459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6,600.00 万股变更为 8,800.00 万股。 (二)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年末总股本 8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 共分配现金红利 44,000,00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4.5 股,合计转增股本 39,600,000 股,转增后总股本为 127,600,000 股,不送红股。2024 年 5 月 29 日,上述权益分派事项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9)。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5,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1,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5.0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27,60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为 95,7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1,9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涉及股东共计 1 名,为公司 股东王光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王光明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 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自发行 人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承诺对应的发行价将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且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不论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离职,本 人均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 人股票。” (二)股份减持承诺 公司股东王光明承诺如下: “一、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 2 票; 二、在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拟减持发行 人份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能够转让的全部股份,减持股 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1、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在限售期满后,本人将结合公司稳 定股价、开展经营、财务状况及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 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4、减持股份 的期限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 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自愿将减持发行人股 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三)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董事王光明承诺如下:“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下: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 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及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如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 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3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 在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 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发生之日起 的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 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 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 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 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并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公司 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回购股份” 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真健及陈海萍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 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4 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 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税后金额的 20%,且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 不再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 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 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 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 条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 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 内,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5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4、上述承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 作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职务变 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 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四)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公司股东王光明承诺如下: “ 一、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 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二、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 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 免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 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 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 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六、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 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及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五)其他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光明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 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将对 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为履行本人职责所必须 6 的花费,并严格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 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 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5、本人 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条件。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 细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王光明作出承诺如下:“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 公司的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王光明作出承诺如下:“本人将积极履行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1、本人应当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本人将停止从 发行人处获得薪酬、分红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5、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 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承诺完成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上市,截至 2023 年 11 月 23 日收市,鉴于公司 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因分红除息调整的发行价,触发前述股份延 长锁定承诺的履行条件。王光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延长 6 个月至 2024 年 11 月 23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1 月 2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7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3,251,27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22%。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1 户。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占总资本的 本次解除限售数 剩余限售股数 股东名称 数(股) 比例 量(股) 量(股) 王光明 23,251,272 18.22% 23,251,272 0 注:王光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251,272股,根据相关规 定及股东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形,也不存在限售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减数量(+, 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95,700,000 75.0000 -5,812,818 89,887,182 70.4445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95,700,000 75.0000 -23,251,272 72,448,728 56.7780 高管锁定股 - - +17,438,454 17,438,454 13.666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1,900,000 25.0000 +5,812,818 37,712,818 29.5555 三、总股本 127,600,000 100.0000 - 127,600,000 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 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 8 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 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1 孙书利 廖 晨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