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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特科技: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3  

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 公司”)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真健先生
    (四)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环岛东路1369号浙江英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会议出席情况:
   1 、 股 东 出 席的 总体情 况: 通过现 场和 网络投 票的 股东117人,代表股份
96,006,3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24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
份95,7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
306,3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40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4人,代表股份306,301股,占公司总股份0.240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114人,代表股份306,301股,占公司总股份0.240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 合的表决
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40,732,602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的

99.8750%(关联股东方真健先生回避表决);反对48,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1186%;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5,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592%;反对48,3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920%;弃权
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8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5,975,61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的
99.9680%;反对28,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3%;弃权
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9821%;反对28,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91%;弃权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48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95,969,42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份的
99.9616%;反对3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7%;弃权
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596%;反对34,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916%;弃权

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88%。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卢胜强律师、张俊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

合法、有效。



    (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