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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创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01-25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
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以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与
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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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称“深交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监管措施和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即视
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
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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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机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
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二)调离工作岗位、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三)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对本制
度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视为情节严重,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对于
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
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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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初步意见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长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
后,提请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需
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
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公告。
    第十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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