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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创电气:累积投票制度2024-01-25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所有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累积投
票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本制度所称“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五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第 3.2.5 条(如适用)
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秘书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
投票细则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股东大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或监事的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
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一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
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
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股东可以自行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
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
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所得选票超过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一半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量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第十四条 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
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
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拟定修订方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