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茂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4-05-15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丰茂股份 证券代码:301459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四年五月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收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
为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
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
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 0.8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
52.4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 0.66%,约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69%;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55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 0.16%,约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9.3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2-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79 人,包括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存续期间纳入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
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首次及预留授予)为 21.38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3-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予完成。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三章 附 则 ................................................................................................................. 29
-5-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丰茂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指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
指
性股票 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在
激励对象 指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
授予价格 指
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
有效期 指
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指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
归属日 指
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
归属条件 指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
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7-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
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
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
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范
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79 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
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
及时准确披露预留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
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9-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 0.8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 52.4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 0.66%,约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69%;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55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 0.16%,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19.3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公司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王军成 中国 董事、总经理 3.00 4.62% 0.04%
董勇修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3.00 4.62% 0.04%
曹有华 中国 副总经理 2.25 3.46% 0.03%
吴勋苗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00 3.08% 0.03%
孙婷婷 中国 财务总监 1.50 2.31% 0.02%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40.70 62.62% 0.51%
(74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52.45 80.69% 0.66%
预留授予 12.55 19.31% 0.16%
合计 65.00 100.00% 0.8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10-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
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
票数额。
4、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总量的 30%。
5、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1-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
偿还债务等。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
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
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12-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部分的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部分的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部分的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
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的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的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的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
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的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的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
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
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
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13-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14-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首次及预留授予)为每股 21.38 元,即满
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1.3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2.76 元的 50%,为 21.38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8.93 元的 50%,为 19.46 元/股。
-15-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
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16-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在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营业收入(A,亿元) 净利润(B,亿元)
归属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10.00 9.20 1.73 1.58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12.50 10.60 2.16 1.83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15.60 12.20 2.70 2.10
考核指标 实际完成情况 完成度对应系数(X1,X2)
A≥Am X1=100%
营业收入(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