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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茂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2024-12-17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2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2号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路演及其他等。
    第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可以参加。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
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流程,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
息披露。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
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
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
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申请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
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
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
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
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
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
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
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
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
务。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
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