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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茂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2月修订)2024-12-17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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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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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部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部审计部应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
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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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最新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
以下情况: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最新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
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前期定期报告对本期业绩进行过预告的,如需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也需及
时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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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
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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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正式实施。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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