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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茂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2024-12-17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5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5
   第二节 定期报告 ............................................................................................................6
   第三节 临时报告 ..........................................................................................................10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13
   第五节 监事会决议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15
   第七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16
   第八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20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6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26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29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31
   第四节 信息保密制度 ..................................................................................................31
   第五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32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豁免与暂缓 ..................................................................................33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34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34
第六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35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35
第八章 附则......................................................................................................................36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
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丰茂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
告信息。
    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本制度
所称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
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3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公司
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本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格式
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4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公司应
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包括预先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
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
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至发
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中
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5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
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正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日期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
否予以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制定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7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注明本人就无法保证
或者持异议事项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议过程中的沟通决策情况以及履行勤勉义
务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等信息。公司应当将该说明与定期报告同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按
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8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
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
际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
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业绩预告涉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
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二)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
(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 1 亿元,或原预计扣除
后营业收入高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 1 亿元);
    (三)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不一致;
    (四)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
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五)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9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 20%或者
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 20%。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形式和内容发布公告及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
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前述第三十三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
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
资料。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
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10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投资者尚未得知该等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和本
章第七节、第八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12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
    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制度第二章
所述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
                                    13
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所审议案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节 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
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
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
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
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
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
见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15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律意见书全文。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16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
形时,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
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六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制度第六十条和
0 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六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六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公
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 0 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
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六十四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十条和 0 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八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十条或者第六十一条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六十条或者第六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19
    第七十一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
交相关文件。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
行披露。


                      第八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七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相
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
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20
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该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前,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
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应当于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
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该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七十九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交易所安排的公告日为非
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
    件。
    第八十一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适用于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
进行的回购。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公司收到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
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21
    (一)提议人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和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
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
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
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方案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
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
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
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
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如适用);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
                                  22
之五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如适用),
相关股东未回复公司减持计划问询的,公司应当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一)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
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
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八十六条 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下列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回购股份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
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
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八十七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
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
资金总额与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进行对照,就回购实施
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后,应当在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3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
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
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
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
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一)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二)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投资者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 20%时,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
公告义务。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
转股的公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
                                  24
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第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满
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期结束,公司应当公
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第九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
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
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
要而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
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九十七条 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
当在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九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
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
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九十九条 公司涉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一百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
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
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25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
《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进入重整、和解程序的,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
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份
等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本制度和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
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26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
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
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
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
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当日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27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上述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当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28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
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
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9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义务人应持
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
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
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30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宁波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
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
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
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
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
况给予处罚。


                         第四节 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
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
                                  31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
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公司还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
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
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
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
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
子公司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
                                     32
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
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豁免与暂缓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
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一百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制度等规定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
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制度
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
    公司证券部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应妥善归档
保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申请人应密
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通报事项进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33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确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34
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一百六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
证券部具体办理,并指派一位以上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
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35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
宁波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6
附件一:
                                 承诺书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
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
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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