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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固利: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04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一大街 61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30 层
  电话:+86 22 2576 3133 传真:+86 22 2576 3136 邮编:300450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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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5G20230130-02 号



致: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
陈璟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盟固利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盟固利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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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盟固利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盟固利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天
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
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
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3 日 14:30 在天津市宝坻区
九园工业园 9 号路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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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3 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
表股份 283,508,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1.6837%。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
表股份 31,94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9495%;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251,567,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54.7342%。

     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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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07,221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1,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507,221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1,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07,221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1,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07,221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1,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07,221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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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1,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07,221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1,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07,221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1,30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8.1. 选举钱建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5,564,403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618%。

     8.2. 选举崔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5,564,403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618%。

     8.3. 选举陆春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5,564,403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618%。

     8.4. 选举朱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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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225,564,403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618%。

     8.5. 选举郭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73,349,779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891%。

     8.6. 选举朱奕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25,564,403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618%。

     9.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9.1. 选举许金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网络投票结果显示控股股东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新能
源”)对该议案的同意表决股数为 6 股。但根据亨通新能源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出
具的《情况说明》,亨通新能源在对本议案进行投票时因操作失误,将同意表决
股数 155,324,310 股误填为 6 股,其对本议案的同意股数为 155,324,310 股。

     同时,经核查亨通新能源出具的盟固利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并经本所律师对亨通新能源法定代表人访谈,确认了亨通新能源误操作的事实及
对议案同意票的股数为 155,324,310 股的准确意思表示。

     表决结果:同意:250,195,299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97%。

     9.2. 选举高学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0,195,299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97%。

     9.3. 选举唐长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0,195,299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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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97%。

     1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虞卫兴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50,195,299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97%。

     10.2. 选举张希凌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50,195,299 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97%。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2、3、4为特别决议事项,依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获得有效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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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岳爱民




                                       承办律师:

                                                         杨昕炜




                                       承办律师:

                                                           陈璟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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