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规划”、“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江保荐对苏州规 划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 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并于2023年7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8,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 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68,284,40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5959%(其 中首发前限售股份66,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5.0000%;战略配售 限售股份1,138,51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938%;网下配售限售股份 1,145,89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3021%);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 份数量19,715,59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4041%。 2024年1月1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 数量为1,145,89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3021%,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 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16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1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 公开发 行战略配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 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88,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为67,138,5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938%;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20,861,4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062%。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 公开发 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46户,具体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45户:苏州胡杨林天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胡杨林天荣”)、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珠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珠峰投资”)、蔡刚波、苏州工业园区光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光线投资”)、苏州冠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冠昊 投资”)、俞娟、赵伏龙、陆真、王佳琦、施进华、徐惠珍、梅晓红、虞林洪、张 俭生、潘铁、黄晓春、沈卫东、花征、华益、葛未名、于志刚、顾江、张沁、庄 建伟、嵇雪华、徐建国、詹承嵋、陈钧、缪勇、黄征洋、宋辉、叶强、洪亘菁、 周烨、金俊、金炜琛、徐斌、张峰、陈栋、瞿希、苏州工业园区中鑫恒祺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鑫恒祺”)、黄振娟、丁立、胡庆龄、蔡 冬梅。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股东1户: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及相关股东就参与战略配 售出具的承诺函中作出的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胡杨林天荣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1)自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等对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最新要求执行。 (4)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减持意向: “(1)减持条件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可依 法做出减 持公司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 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3)减持数量 本单位/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 量不超过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 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本单位/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4)减持价格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 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 (5)减持期限 3 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 配合公司 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 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 告后六个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 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其他事项 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单位/本 人将严格 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 时出现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 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 得进行相 关减持。” 2、珠峰投资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1)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 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等对本 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最新要求 执行。 (4)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规定。” 关于减持意向: “(1)减持条件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 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 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可依 法做出减 持公司股份的决定。 (2)减持方式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 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3)减持数量 本单位/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 量不超过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 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本单位/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九十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4)减持价格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本人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 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 (5)减持期限 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 配合公司 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单位/本人拟通过 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单位/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 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的期限为该等减持计划公 告后六个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 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6)其他事项 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单位/本 人将严格 5 遵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单位/本人拟减持股份 时出现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 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 得进行相 关减持。” 3、俞娟、赵伏龙、王佳琦、张俭生、花征承诺 关于股份锁定:“(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 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4)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 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关于减持意向:“(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如未履行该 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收益交给公司。 6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 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 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6)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蔡冬梅承诺 “(1)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 (3)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等对本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最新要求执行。 (4)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规定。” 5、蔡刚波、光线投资、冠昊投资、陆真、施进华、徐惠珍、梅晓红、虞林 洪、潘铁、黄晓春、沈卫东、华益、葛未名、于志刚、顾江、张沁、庄建伟、嵇 雪华、徐建国、詹承嵋、陈钧、缪勇、黄征洋、宋辉、叶强、洪亘菁、周烨、金 俊、金炜琛、徐斌、张峰、陈栋、瞿希、中鑫恒祺、黄振娟、丁立、胡庆龄承诺 “(1)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 何理由要 7 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3)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等对本 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按最新要求 执行。 (4)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规定。” 6、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为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相关承诺如下: “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 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 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 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9,502,431股,占公司总股本44.8891%。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6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8 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 剩余限售 限售股 限售股份 股东名称 数量占总 售数量 售数量占总 股数量 类型 数量(股) 股本比例 (股) 股本比例 (股) 苏州胡杨 林天荣投 资中心 4,878,570 5.5438% 1,789,501 2.0335% 3,089,069 (有限合 伙) 宁波梅山 保税港区 珠峰投资 3,493,509 3.9699% 3,493,509 3.9699% 0 管理中心 (有限合 伙) 蔡刚波 2,921,685 3.3201% 2,921,685 3.3201% 0 苏州工业 园区光线 投资管理 2,015,703 2.2906% 2,015,703 2.2906% 0 中心(有 限合伙) 苏州冠昊 首次公 投资管理 开发行 863,696 0.9815% 863,696 0.9815% 0 中心(有 前已发 限合伙) 行股份 俞娟 1,489,751 1.6929% 1,489,751 1.6929% 0 赵伏龙 1,489,751 1.6929% 1,489,751 1.6929% 0 陆真 976,007 1.1091% 976,007 1.1091% 0 王佳琦 976,007 1.1091% 976,007 1.1091% 0 施进华 976,007 1.1091% 976,007 1.1091% 0 徐惠珍 976,007 1.1091% 976,007 1.1091% 0 梅晓红 976,007 1.1091% 976,007 1.1091% 0 虞林洪 976,007 1.1091% 976,007 1.1091% 0 张俭生 924,659 1.0507% 924,659 1.0507% 0 潘铁 924,659 1.0507% 924,659 1.0507% 0 黄晓春 924,659 1.0507% 924,659 1.0507% 0 沈卫东 924,659 1.0507% 924,659 1.0507% 0 花征 924,659 1.0507% 924,659 1.0507% 0 华益 883,541 1.0040% 883,541 1.0040% 0 9 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 剩余限售 限售股 限售股份 股东名称 数量占总 售数量 售数量占总 股数量 类型 数量(股) 股本比例 (股) 股本比例 (股) 葛未名 883,541 1.0040% 883,541 1.0040% 0 于志刚 883,541 1.0040% 883,541 1.0040% 0 顾江 873,311 0.9924% 873,311 0.9924% 0 张沁 551,561 0.6268% 551,561 0.6268% 0 庄建伟 505,295 0.5742% 505,295 0.5742% 0 嵇雪华 505,295 0.5742% 505,295 0.5742% 0 徐建国 505,295 0.5742% 505,295 0.5742% 0 詹承嵋 484,770 0.5509% 484,770 0.5509% 0 陈钧 484,770 0.5509% 484,770 0.5509% 0 缪勇 484,770 0.5509% 484,770 0.5509% 0 黄征洋 484,770 0.5509% 484,770 0.5509% 0 宋辉 484,770 0.5509% 484,770 0.5509% 0 叶强 484,770 0.5509% 484,770 0.5509% 0 洪亘菁 484,770 0.5509% 484,770 0.5509% 0 周烨 484,770 0.5509% 484,770 0.5509% 0 金俊 484,770 0.5509% 484,770 0.5509% 0 金炜琛 484,770 0.5509% 484,770 0.5509% 0 徐斌 459,096 0.5217% 459,096 0.5217% 0 张峰 443,652 0.5042% 443,652 0.5042% 0 陈栋 443,652 0.5042% 443,652 0.5042% 0 瞿希 443,652 0.5042% 443,652 0.5042% 0 苏州工业 园区中鑫 恒祺股权 666,667 0.7576% 666,667 0.7576% 0 投资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 黄振娟 273,966 0.3113% 273,966 0.3113% 0 丁立 272,778 0.3100% 272,778 0.3100% 0 胡庆龄 128,436 0.1460% 128,436 0.1460% 0 蔡冬梅 250,000 0.2841% 250,000 0.2841% 0 10 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 剩余限售 限售股 限售股份 股东名称 数量占总 售数量 售数量占总 股数量 类型 数量(股) 股本比例 (股) 股本比例 (股) 首次公 中交资本 开发行 控股有限 1,138,519 1.2938% 1,138,519 1.2938% 0 战略配 公司 售股份 合计 42,591,500 48.3994% 39,502,431 44.8891% 3,089,069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 股东中,虞林洪、张俭生为现任公司监事;俞娟、王佳琦、潘铁、庄建伟为现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花征为前任公司监事,于2024年5月17日离任,且离职未满半年;上述股东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后,减持股份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3)胡杨林 天荣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中 178.9501万股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对应日期未满足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的锁定期限,因 此178.9501万股股份锁定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即锁定至2024年7月19日,另308.9069 万股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对应日期为2024年9月27日,该308.9069万股股份锁定至2024 年9月27日;(4)蔡冬梅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对应日期为2024年6月3日,未满足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的锁定期限,因 此蔡冬梅股份锁定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即锁定至2024年7月19日。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 次 变动前 本 次变动增 本 次 变动后 股 份 性质 数量 比例 减 数 量 (+,-) 数 量 比例 (股) (%) (股)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 67,138,519 76.29 -39,502,431 27,636,088 31.40 份 其中:首发前限售 66,000,000 75.00 -38,363,912 27,636,088 31.40 股 首发后限售股 0 - 0 0 -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 1,138,519 1.29 -1,138,519 0 - 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 20,861,481 23.71 +39,502,431 60,363,912 68.60 份 11 三、总股本 88,000,000 100.00 0 88,000,000 100.00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 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12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 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章 睿 王 骞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