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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认检: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4-01-17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
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
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
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股东
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指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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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三)职工代表董事及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股东提名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
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大会不
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第五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
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六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七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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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待选出的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选
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或监事后标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以下简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类别董事(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类别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类别
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类别董事或监事人数。若某位股东投选的类别董事
或股东代表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类别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最高选票
数,该股东所选的类别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
视为弃权;若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类别董事或监事人数,该
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条 董事、监事当选规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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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
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
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
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如共同当选会使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
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向其发放本实
施细则,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
“不足”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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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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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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