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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机认检: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4-01-17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中机寰宇认
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授
权情况参照适用本制度,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按照持股比例与其他股
东承担担保责任;且提供的担保额度以被担保公司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判
定依据,对连续两年亏损、资不抵债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的子公司原则
上不予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与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纳入预算管理,由公司党委前置讨论,并实行集
中管理、分级决策审批模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逐级审批。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
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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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子公司逐级向公司资产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担保的
内容、金额、原因等事项。资产财务部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子公司应及时补
充提供;

    (二)公司资产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经讨论同意提供担保的,出具相应的决议;

    (四)对预算内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资产财务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

    (五)对预算外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资产财务部以正式文件向中国机械科学
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审议通过后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
序;

    (六)担保申请批准后,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与相关主体签订担保合同,
并由法务归口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风险审核。

    第八条 担保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
同;

    (二)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债务人不得转让
权利;

    (三)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重新办理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
债务履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 10 日内通知担保人。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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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一年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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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
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
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
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
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
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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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资产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担保事项的资料
审查、上会报告和后续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审核对外担保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1、审核被担保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2、审核被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项目审批
文件;

    3、审核被担保人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4、审核抵押或质押的反担保财产权属凭证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立担保台账制度,及时掌握公司担保项目数量、担保总额、担保
期限、担保责任解除、担保风险变化等情况。

    (三)建立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
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预警报告,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要求,协助资产财务部做好对外担
保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
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
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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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
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
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担保的基本情况、被担保人
基本情况、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
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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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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