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凯生科: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凯生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09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 61 号乙远洋大厦 A 座 27-28 层 邮编:266071
       27-28/F, Tower A, COSCO Plaza, 61B Hong Kong Middle Road,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P.R. China
         电话/Tel : +86 532 5572 8677/8678 传真/Fax : +86 532 5572 8667/7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凯(辽宁)生

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1
                                                              法律意见书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

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月9日召开金凯(辽

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3年12月21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2
                                                                法律意见书

站披露了《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要

求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应载

明的相关内容,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不少于十五日,且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含视频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9日(星期二)下午14时在辽宁省阜

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氟化工园区安仁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FUMIN WANG(王富民)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

的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资料,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504,10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912%。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84名,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60,06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27%。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186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064,16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539%;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84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60,06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27%。

    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监事候选人、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4
                                                             法律意见书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类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

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5. 为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

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



                                    5
                                                               法律意见书

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FUMIN WANG(王富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0,98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5,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8%。

   1.2《选举LIANPING WU(吴连萍)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0,989,31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5,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8%。

   1.3《选举贾铁成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0,98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5,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8%。

   1.4《选举宋学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0,989,31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5,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8%。




                                   6
                                                               法律意见书

    FUMIN WANG(王富民)先生、LIANPING WU(吴连萍)女士、贾铁成

先生、宋学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刘媛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0,98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5,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8%。

   2.2《选举游松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0,989,31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5,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8%。

   2.3《选举郭玉坤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0,98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5,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8%。

    刘媛媛女士、游松先生、郭玉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3.1《选举刘焕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50,98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5,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8%。

   3.2《选举李昌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0,989,31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485,2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8%。

    刘焕明先生、李昌浩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 《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51,5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471%;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51,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1%;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8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9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海容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