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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信精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11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
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
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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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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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
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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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鼓
励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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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
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
除外。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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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
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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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
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
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
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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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
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可以会同审计委员会,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
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
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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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

(一)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二)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三)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五)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六)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 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
       应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
       利益。

(八)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
       致的风险。

(九)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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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十一)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十二)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
       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十三)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
       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
       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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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不低于”含本数;“低于”“以下”
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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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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