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3-15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 京 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 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意见书
中银(合)法意字2024第0361号
致: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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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由公司董
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
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5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
区淮南北路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三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邓帮武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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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20 人,
代表股份 309439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498 %。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309139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831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同意 2982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961 %;
反对 111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39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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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79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926 %;
反对 111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7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作为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 2982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961 %;
反对 111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39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79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926 %;
反对 111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7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作为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 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2982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961 %;
反对 111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39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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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979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926 %;
反对 1115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74 %;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作为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全部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为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回避表
决全部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
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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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娄 丹 洁 王 晓 冬
经办律师:
叶 小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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