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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7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 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银(合)法意字2024第0079号



致: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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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由公司董事
会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
区淮南北路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三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邓帮武先生
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
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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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1人,
代表股份10509206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81 %。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2186206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175%。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050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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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050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50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1050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050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85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050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 %;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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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85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关联股东邓帮武、闵长凤、李广宏、沈先春、叶从磊、陈前宏、安徽昊禹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股,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15122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2.6587%;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弃权103448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7.31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5122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2.6587%;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7%;

   弃权103448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7.318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1050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 %;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85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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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
议案》;

   同意 1050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 %;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85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0508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3 %;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 %;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85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3 %;

   反对49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以上议案中的第(五)、(六)、(七)、(八)、(九)、
(十)项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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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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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娄 丹 洁                                        徐      永

                                                经办律师:

                                                               左 杭 生




                                                          2024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