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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舜禹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10-25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 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
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 会
负责。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3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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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公司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
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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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未规定须由股东会行使的任何权力。董事会须遵守
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制定的规定,但公司股东会所制定的规定不会使董事会在该规
定以前所作出原属有效的行为无效。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以下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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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且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审议除《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财务资助等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三)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
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
规定: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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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且低于30%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
提供服务和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在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符合公司利益的
紧急措施,并立即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报告;

     (六)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七)决定除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 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
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九)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占比低于 10%的融资事
项;但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
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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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视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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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
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 责会
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
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 要
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
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系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
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收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七)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 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参加公司所有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八)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 施。
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
释和澄清,并通告证券监管机构;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广,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 资
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者
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推广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
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组织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事宜;

     (十)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 董
事股份的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保管公司印章,并建
立健全公司印章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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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证券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十二)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
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三)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

     (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

     (四)监事会提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或电话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会议
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立即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不受上述通知形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或其他经董事会认
可的方式举行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做成董事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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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
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的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通过电话、传
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处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并将初步形成的会
议提案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第二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一规定的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资格的相关
主体,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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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部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长认
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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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可以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
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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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表决。每一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
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
否则,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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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
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
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 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
人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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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公司同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会议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董事会会议的
决议、决议公告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
会决议,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十二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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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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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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