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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舜禹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10-25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
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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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共设立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已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
予以公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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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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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
送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三条       对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自通过独立董事选举提案的股东会会议结束时开始执行职务,
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
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后立即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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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如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的,该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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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
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由
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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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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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五日,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
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独立董事可以公布通信地
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
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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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
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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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在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
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
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公司调整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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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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