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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舜禹股份: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4-12-13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 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合)法意字2024第0759号



致: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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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由公司董
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
区淮南北路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三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邓帮武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
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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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48
人,代表股份 9675117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371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5       人,代表股份    16651172      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3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
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

    同意 966774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8               %;

    反对 602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2             %;

    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             %。

    2、表决通过了“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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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967036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9                 %;

   反对 29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0     %;

   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

   3、表决通过了“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同意    965848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281   %;

   反对 876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5     %;

   弃权 7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3     %。

   4、表决通过了“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同意    965591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015   %;

   反对 1135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3              %;

   弃权 7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1 %。

   5、表决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 967013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85       %;

   反对 34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2     %;

   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3     %。

   6、表决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 9655526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75       %;

   反对    1122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    %;

   弃权    8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5     %。

   7、表决通过了“办理本次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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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9667666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230    %;

    反对    5600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9              %;

    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1     %。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本次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
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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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娄 丹 洁                                         叶 小 龙

                                                经办律师:

                                                                王      瑶




                                                           2024 年 12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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