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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邦医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9  

证券代码:301520        证券简称:万邦医药          公告编号:2024-035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9日(星期一)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火龙地路299号1号楼213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陶春蕾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日,公司总股本为66,666,667股,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666,667股。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人,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43,030,036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66,666,667股的64.54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42,892,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64.3384%;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7,78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0.2067%。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36,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666,667股的2.30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9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2.0974%;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共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7,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0.2067%。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961,8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5%;
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8%;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7,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601%;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05%;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3%。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961,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1%;
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8%;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7,2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211%;反对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05%;弃权 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二) 见证律师姓名:鲍金桥、胡鸿杰
    (三)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