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浦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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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广州多浦乐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多浦乐”)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
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1),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
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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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 15 点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创大道 1501 号 2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
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
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1,128,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88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8,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8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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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
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31,22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86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22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86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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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1,22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86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31,22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86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31,22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86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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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412,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19%;反
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8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蔡庆生、广州悦生泰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86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26,911,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0%;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纪轩荣、章坤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86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1,22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86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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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同意 31,22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862%;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1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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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余欣玥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殷企尧
202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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