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3 证券简称:威马农机 公告编号:2024-053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6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 B 区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华先生 6、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0 人,代表股份 74,009,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6.0583%(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以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3,7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7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279,25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5,409,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5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1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4 人,代表股 份 279,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都) 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73,91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4%;反对 9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2%;弃权 1,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99%;反对 9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268%;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2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3%;反对 86,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弃 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20,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20%;反对 86,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048%;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3%。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2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1%;反对 86,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弃 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2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1%;反对 86,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048%;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2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3%;反对 82,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5%;弃 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2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97%;反对 82,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253%;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1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7%;反对 8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7%;弃 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1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98%;反对 8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826%;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6%。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92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7%;反对 85,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3%;弃 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2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52%;反对 85,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770%;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马涛律师、陈虹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