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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4-03-21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科技”、“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
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
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
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中证协发〔2023〕19号)(以下简称“《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
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
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
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
面,具体内容如下:


                                      1
    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
略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
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
交所交易系统实施,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网上发行实
施细则》。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
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
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
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
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参与战
略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比例以及限售期限等信息。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初步询价直
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4年3月26日(T-4日)的9:30-15:00。
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
交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2024年3月25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4年3
月26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


                                     2
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
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
不同的价格,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
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
依据不充分、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初步询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
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25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25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的50.80%。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
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
    参与本次宏鑫科技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4年3月25日(T-5日)中午12:00
前在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emp.ctsec.com/)完成相关信息录入
及核查材料上传工作。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
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
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
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2024年3月25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4年3
月 26 日 , T-4 日 ) 当 日 上 午 9:30 前 , 通 过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
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3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
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通过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向保荐人(主承销
商)如实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2024年2月29日)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
证明文件,并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要求: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
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刊登
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
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1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
金额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提交的《网下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
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配售对象成立时
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19日(T-9日)
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
当与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
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
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4、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4
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
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
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照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
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提交时间(提交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提交时间的按照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剔除报价最高部分
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
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
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上及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剩余报价
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
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
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
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
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
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
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
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6、投资风险提示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如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
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


                                   5
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
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
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8、市值要求:
    (1)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4年3月22日,T-6日)
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
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
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
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不少于
6,000万元(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
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2)网上投资者:网上投资者持有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交所非限
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4年4月1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
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
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343号)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
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
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4年3月28日(T-2日)
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并可同时用于2024年4月1日(T


                                   6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
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9、网上网下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2024年4月1日(T日)进行网
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4
年4月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
13:00-15:00。2024年3月29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
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
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
格,申购数量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10、自主表达申购意愿: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
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1、本次发行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
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4年4月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
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
行回拨机制”。
    12、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宏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
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4年4月3日(T+2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如同
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
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
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4年4月3日(T+2日)日
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
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7
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
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3、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具体中止条款请见本公告“十、中止发行情况”。
    14、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或者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
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
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
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
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
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
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
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
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5、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招股意向书》
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创业板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
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
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
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
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6、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本


                                    8
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
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
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
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创业板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
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
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
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3,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042 号)。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宏鑫科技”,股票代码为“301539”,该代码同时用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宏鑫科技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宏鑫科技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700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

                                     9
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4,800 万股。
    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
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85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
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460.50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054.50 万股,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
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即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4、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询价。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
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
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3 月 25 日,T-5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财通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
《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
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
者标准及条件”。

                                     10
    只有符合财通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
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
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
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后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
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
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
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
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
    6、本次发行中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推介,关于网
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4 年 3 月 28 日(T-2 日)刊登的《浙江宏鑫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
路演公告》”)。
    7、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
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
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1,250 万股。网下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下投资者应当结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
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网下投资者为
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即 2024 年 2
月 29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
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4 年 3 月 19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
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
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4 年 3 月 29 日(T-1 日)刊登的《发
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方核查
结果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

                                     11
况于 2024 年 4 月 1 日(T 日)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发行的规模
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0、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2024 年 4 月 3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4 年 3 月 21 日(T-7 日)登载于深交
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3,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申请已经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
许可〔2023〕2042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宏鑫科技”,股票代码为“301539”,
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上发行及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
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
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


                                     12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
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
    4、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
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
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网下询
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
或其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项
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3,700 万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三)战略配售、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 3,7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
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4,800 万股。
    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
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85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
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460.50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054.50 万股,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
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13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4 年 4 月 3 日(T+2 日)刊登的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
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
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应通过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
(https://emp.ctsec.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料。网下投资者参与
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
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7 日
                       《招股意向书》等相关文件网上披露
 2024 年 3 月 21 日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文件
     (周四)
                       网下路演
       T-6 日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文件
 2024 年 3 月 22 日
                       网下路演
     (周五)
       T-5 日          网下投资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文件截止日(当日中午
 2024 年 3 月 25 日    12:00 前)
     (周一)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14
                        保荐人(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T-4 日
                        9:30-15:00
 2024 年 3 月 26 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
     (周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截止日(如有)
       T-3 日
 2024 年 3 月 27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周三)
       T-2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24 年 3 月 28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周四)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如有)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4 年 3 月 29 日
                        网上路演
     (周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4 年 4 月 1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一)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24 年 4 月 2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周二)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 16:00
 2024 年 4 月 3 日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 T+2 日日终有
    (周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2024 年 4 月 8 日
                        和包销金额
    (周一)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24 年 4 月 9 日      《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网上披露
    (周二)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
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
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5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T-7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T-5 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
方式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
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2024 年 3 月 21 日(T-7 日)至 2024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
       年 3 月 25 日(T-5 日)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
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
者参与的路演推介过程全程录音;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记录路演推
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
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4 年 3 月 29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
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
围内,具体信息参阅 2024 年 3 月 28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
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
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



                                           16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185 万
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
行回拨。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4 年 3 月 28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4 年 4 月 3 日(T+2 日)公布的《网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人跟投机构
为财通证券相关子公司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财通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
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财通创新的实际认购数量与发行人的最终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规模有关,财
通证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财通创新实际认购的股票数量作出调整。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具体
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4 年 3 月 28 日(T-2 日)予以明确。
    若确定的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

                                     17
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承诺不
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
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限售期限

   如发生上述情形,财通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
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
如发生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情形,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T-1 日)进行披露。
   如财通创新未按《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
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
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
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前述机构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
配售。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
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8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
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初
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4 年 3 月 2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证券业
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
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网
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 CA 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4 年 3 月 22 日,T-6 日)
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
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
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
行。
    5、所有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T-5 日)中
午 12:00 前通过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emp.ctsec.com/)完成相关信息
录入及核查材料上传工作,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二)
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6、若配属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首发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登记条件;


                                     19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
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应当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
管理。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一
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等,须
在 2024 年 3 月 2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8、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
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
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
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
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
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
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4 年 2 月 29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
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3 月 19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
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
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
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
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
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
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宏鑫科技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
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
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21
规定时间内(2024年3月25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
台(网址:https://emp.ctsec.com/)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纸质版原件无
需邮寄。
    网下投资者应当履行合规审核程序后,向主承销商提供相关信息及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须确保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其向主承销商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
定为无效报价。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备案并具
有创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
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
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emp.ctsec.com/),并根据网页
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下载《创业板投资者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
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在2024年3月25日(T-5
日)中午12:00前完成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
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
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
在2024年3月25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的项目—宏鑫科技—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
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
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点击
“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申购电子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
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申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22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第六步:点击“提交审核”,等待审核结果。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
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具体核查材料如下: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
交《申购电子承诺函》(电子版)及《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下询价与配
售的承诺函》(加盖公章的PDF版)。电子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
的电子版《申购电子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
承诺函》可在“项目列表”页面中点击宏鑫科技项目下方的“投资者资质承诺函
模板(机构)”下载模板,加盖公司公章并上传。上述承诺函一旦提交则表明投
资者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主承销商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
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
版及盖章版PDF文件,EXCEL版及盖章版PDF文件内容需保持一致。
    (4)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
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
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
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文件,EXCEL版及盖章版PDF文件内
容需保持一致。
    (5)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
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电子版文件和 PDF 盖章版
扫描件等。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网下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
然日(2024 年 2 月 29 日),具体要求如下:


                                    23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
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
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 2024 年 2 月 29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
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
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3 月 19 日(T-9 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
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
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 2024 年 2 月 29
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
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
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
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
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 2024 年 2
月 29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
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电子版中
的总资产金额与 PDF 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且
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
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如出现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财通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提交的《网下
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6)若投资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还需在询价对象的“其他资料”处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扫描件。


                                    24
    (7)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
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基金公司或
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
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
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等,均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8)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
通)。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
0571-87827953;0571-87821503;0571-87825137或通过咨询邮箱zbsc@ctsec.com咨
询。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
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
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
材料未通过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
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
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
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
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
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
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
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
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
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


                                     25
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
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
责任。

     (四)初步询价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把投资价
值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
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网
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二十年。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
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
依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
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公告
要求的投资者应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
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
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4、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4 年 3 月 26 日(T-4 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
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价格及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 2024 年 3 月 25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询价日(2024
年 3 月 26 日 , T-4 日 ) 当 日 上 午 9:30 前 , 通 过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
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
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
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价格,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

                                           26
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
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价格。确需修改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应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
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定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
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网下机构投资者
应加强报价后撤单修改价格的内部管理,确需修改价格的,应当重新履行定价决
策程序。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
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
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
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
数量不得超过 1,25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0.80%。每个配售对象报价
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
得超资产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
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即 2024 年 2 月 29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
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3
月 19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应当在2024年3月25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2024年3
月 26 日 , T-4 日 ) 当 日 上 午 9:30 前 , 通 过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
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
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深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
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招股

                                         27
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4年2月29日)。配售对象成立时
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4年3月19日(T-9日)
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
当与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
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
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
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
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
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
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
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25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
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
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
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
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
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6、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4 年 3 月 25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28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25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
数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核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
为无效申报;
    (7)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资产规模申购
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
者或配售对象;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7、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
管席位号错误将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
投资者正确填写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
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证券业协会
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
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29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
一致等情形的;
   20、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
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
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照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
申购数量的按提交时间(提交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
早、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提交时间的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
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


                                    30
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
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上及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剩余报价
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
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
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
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4 年 3 月 29 日(T-1 日)公告的《发
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报
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
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如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
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
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
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


                                     31
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
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
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
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择机重启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
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 2024 年 3 月 29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
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告》
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
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
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
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在 2024 年 4 月 1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
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2024 年 4 月 3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
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
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
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
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


                                     32
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
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4 年 3 月 28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
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4 年 4 月 1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
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
购。
    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日 2024 年 4 月 1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无需缴纳申购
款,2024 年 4 月 3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
上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4 年 4 月 1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
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4 年 4 月 1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
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T-2 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情况将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T-1
日)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如发生上述回拨,则《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


                                     33
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3、在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未
超过五十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五十倍且不
超过一百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 1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一百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70%;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计算,网
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 10%的股份无需扣除。
    4、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
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2024年4月2日(T+1日)在《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
进行配售: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
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
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并对同类别网下投资者采取同比例配售
方式进行配售: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资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所有不属于 A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B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B。

    3、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两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34
RA≥RB 进行配售,调整原则:
    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
配售,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
配售,剩余部分可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主
承销商确保向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如初步配售
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
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
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
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
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
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中止发行。
    5、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35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4 年 4 月 3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
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
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24 年 4 月 3 日(T+2 日)8:30-16:00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4 年 4 月 3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
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股份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
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
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4 年 4 月 9 日(T+4 日)刊登的《浙江宏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
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
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及时足额缴款的网下投
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
网下投资者未按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
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
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
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
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
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4 年 4 月 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
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

                                    36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
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
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如有)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T-4 日)前(含 T-4 日)缴纳认购
资金。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
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T-2 日)前(含 T-2 日)缴
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
验资报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
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
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
情况请见2024年4月9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7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
剔除最高报价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
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发行人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
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
责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深交所将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上报
中国证监会。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
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同意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
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志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德俭路 75 号

                                   38
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0576-84161735
传真:0576-84161801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东 19 楼
咨询电话:0571-87827953;0571-87821503;0571-87825137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1 日




                               39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