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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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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首
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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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 点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
道德俭路 75 号 1 幢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69,294,08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20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的
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持有公司股
份数 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69,294,88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209%。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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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制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9、审议《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0、审议《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1、审议《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3、审议《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4、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的
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取得了网络表决结果。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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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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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1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94,08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