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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利凯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1-12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
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
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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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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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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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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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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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
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董事
会秘书,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
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
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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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
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
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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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
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
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刊
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
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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